利用职务便利受贿 共谋贪污“特情费” 柳江禁毒大队原正、副大队长一审数罪并罚获刑

柳州日报 2020-06-10 09:59 大字

日报消息(记者付华周)记者从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分别对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禁毒大队(以下简称“柳江禁毒大队”)原大队长韦香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和柳江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刘志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韦香罪名成立,数罪并罚获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刘志冠罪名成立,数罪并罚获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据悉,43岁的韦香和37岁的刘志冠均是柳州本地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以来,韦香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万元,其实际分得23万元。其中,2015年1月某日,韦香接受韦某作的请托,为被柳江某派出所抓获的涉毒案件犯罪嫌疑人熊某志免于被拘留和强制戒毒提供帮助,并收受韦某作3万元现金。收到这笔钱后,韦香分了1万元给跟他一起办案的刘志冠,同时还分了1万元给某派出所。

而刘志冠除了收受韦香分给他的1万元之外,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查,刘志冠累计受贿10.1万元,实际分得8.1万元。

2017年4月,韦香与刘志冠共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谎称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颜某伟系被柳江禁毒大队抓获,要求对方按照悬赏通知给付3万元悬赏费。后来,对方以“特情费”的名义给了3万元。得款后,刘志冠与韦香私分了这笔钱,两人各分得1.5万元。此外,刘志冠还在2018年贪污了另外两个外地公安机关给予的“特情费”共计3.5万元,并在其中一起案件中徇私枉法,指使他人作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香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刘志冠的上述行为则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同样应对其数罪并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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