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 柳江禁毒大队原正、副大队长一审数罪并罚获刑
韦香出庭受审
记者 付华周
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分别对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禁毒大队(以下简称柳江禁毒大队)原大队长韦香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和柳江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刘志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韦香罪名成立,数罪并罚获刑3年9个月;刘志冠罪名成立,数罪并罚获刑2年3个月。
韦香累计受贿25万元
实际分得23万元
经查,自2015年以来,韦香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万元,其实际分得23万元。
其中,2015年1月某日,韦香接受韦某作的请托,为被柳江某派出所抓获的涉毒案件犯罪嫌疑人熊某志免于被拘留和强制戒毒提供帮助,并收受韦某作3万元现金。收到这笔钱后,韦香分了1万元给跟他一起办案的刘志冠,同时还分了1万元给某派出所。
2017年上半年,韦香接受张加爱团伙成员韦海露的请托,为韦海露提供其朋友是否牵涉制毒案件的信息。此外,他还接受韦海露请托,承诺为韦海露违法走私烟花爆竹的行为向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收受韦海露2万元现金。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韦香接受其朋友覃某清了解案情并帮助涉嫌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韦某山减轻处罚的请托,多次向覃某清提供案件侦办信息,并收受覃某清20万元现金。
刘志冠累计受贿10.1万元
实际分得8.1万元
经查,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刘志冠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除了收受韦香分给他的1万元外,刘志冠还存在单独或跟其他同事一起受贿的行为。
其中,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刘志冠与同事蓝乙翔(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处理该大队扣押的一辆未涉案轿车时,共同商议“车主至少得给5万元好处费,方可发还这辆车”。之后,蓝乙翔向车主陈某索要6万元现金,并将其中的5万元交给刘志冠。后来,刘志冠分了2万元给蓝乙翔,其本人则分得3万元。
2017年10月,刘志冠接受覃某德的请托,通过其他办案人员为覃某德打听在逃人员熊某照在某制造毒品案件中的涉案情况,并承诺不会主动追查熊某照。事后,刘志冠收受覃某德给予的感谢费3万元。
2018年4月,刘志冠接受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横岭派出所民警赵某请托,将柳江禁毒大队办理的一起贩卖、非法持毒品案共享给横岭派出所,使该案件变更为联合办案。同月27日,刘志冠收受赵某0.5万元感谢费。同年6月至8月期间,刘志冠还接受吸毒人员韦某宁请托,为其提供免于处罚等帮助,分3次收受韦某宁给予的感谢费共计0.6万元。
综上,刘志冠累计受贿10.1万元,实际分得8.1万元。
共谋贪污
弄虚作假索取“特情费”
此外,韦香、刘志冠二人还曾共谋贪污。2017年4月10日,涉嫌制造毒品罪的柳江籍犯罪嫌疑人颜某伟到柳江禁毒大队投案。刘志冠经与韦香商议后,谎称颜某伟系通过线人举报抓获,要求发出悬赏通告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给予3万元悬赏费。次日,对方按要求给了刘志冠3万元现金,这笔钱最终由都安县公安局以“特情费”的形式予以报销。后来,刘志冠与韦香私分了这笔钱,两人各分得1.5万元。
2018年1月,刘志冠将获取到的毒品案件线索共享给合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并要求该大队提供“特情费”。该大队与柳江禁毒大队联合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支付1.5万元“特情费”给刘志冠。事后,刘志冠分了0.5万元给相关人员,他本人侵吞1万元。此外,刘志冠还在同年徇私枉法,指使他人作假,从外地某公安机关得到3万元“特情费”。事后,刘志冠分了0.5万元给同伙,其本人侵吞2.5万元。
综上,刘志冠累计贪污公共财物7万元,实际分得5万元;韦香贪污3万元,实际分得1.5万元。
一审宣判 两人均数罪并罚获刑
据悉,43岁的韦香和37岁的刘志冠均是柳州本地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香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刘志冠的上述行为则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同样应对其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对韦香、刘志冠数罪并罚,判处韦香3年9个月有期徒刑,处罚金30万元;判处刘志冠2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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