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有所上调
今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12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于日前正式通知统一调整,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待遇补差均有上调。其中,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225元至375元。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该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增加的待遇也将尽快发放到位。
【伤残津贴】
●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过,伤残津贴的调整对象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金额
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68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案例
1.柳州市某单位3级伤残职工(未退休)赵某,2018年3月起每月在柳州市社保局领取伤残津贴2000元。此次调整后,从2019年1月1日起,他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了230元,金额调整为2230元。
2.河池市都安某单位4级伤残职工(未退休)钱某,2018年9月起每月在都安瑶族自治县社保局领取伤残津贴1300元。调整后,他的月伤残津贴增加230元后为1530元,因低于月伤残津贴最低标准168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他的月伤残津贴金额调整为1680元。
【生活护理费】
●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
●调整金额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942元,较2018年的待遇每月增加37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354元,较2018年的待遇每月增加301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765元,较2018年的待遇每月增加225元;
调整后低于原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原生活护理费标准领取。
●案例
1.北海市合浦县某单位职工孙某,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于2018年11月起在合浦县社保局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2053元。调整后,从2019年1月1日起,孙某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月2354元。
2.南宁市某单位职工李某,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于2018年在南宁市社保局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金额为1800元。调整后,李某的生活护理费为1765元,因低于原领取数额,从2019年1月1日起仍按照每月1800元的原标准领取。
【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金额
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案例
周某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018年4月起,周某在玉林市社保局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1000元。调整后,从2019年1月1日起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55元,领取数额为1055元。
【工伤保险待遇补差】
●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需要注意的是,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退休时没有工伤保险基金补差待遇的,不在调整范围。
●调整金额
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金额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案例
吴某退休前在来宾市社保局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500元,2018年10月退休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为每月2000元,工伤保险基金每月补差500元。此次调整后,从2019年1月1日起,吴某的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金额增加80元,调整为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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