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法院公开宣判一涉恶案件19名被告人领刑

河池日报 2019-03-23 01:00 大字

都安讯3月19日上午,随着一声庄严的法槌敲击声,备受关注的被告人韦某东、覃某林等19人聚众斗殴涉恶案件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东、覃某林、覃某等19人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东伙同覃某林、覃某、覃某园、蓝某纯,以暴力为手段,多次在都安县拉仁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具有恶势力性质。

2018年2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韦某东和黄某秀(另案处理)在都安县拉仁镇拉仁街一酒吧与韦某周发生冲突,双方互相威胁并纠集多人在酒吧门口对峙,后韦某周返回家中拿了一把菜刀赶到酒吧欲和对方打架,韦某东见状持一把东洋刀,黄某秀持一根钢管与被告人覃某、覃某园、蓝某纯等人冲上去欲殴打韦某周,韦某周见对方人多便跑开,被告人韦某东、蓝某纯、覃某、覃某园等人追赶一阵后,无法追上便停下。

2018年2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韦某东和蓝某纯、吴某行等人到都安县拉仁镇拉仁街一夜宵店吃烧烤,看见韦某周等人在夜宵店内,韦某东便打电话叫覃某林、黄某秀(另案处理)过来帮忙殴打韦某周,3人来到夜宵店后便对韦某周进行殴打,韦某东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捅了韦某周后背一刀,韦某周被捅伤后便逃离现场。

2018年3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东、蓝某纯、覃某园、覃某和吴某行(另案处理)等人到都安县拉仁镇拉仁街一夜宵店吃烧烤,被告人黄某程及其朋友也在该夜宵店吃烧烤,黄某程想到韦某东用刀捅伤其表哥韦某周的事,便回家拿了一把长砍刀来到夜宵店用刀背打了韦某东的后背一下,韦某东急忙跑开,两人在夜宵店外面互相威胁欲组织人员相互殴斗。后韦某东等人回到拉仁村六合队,经商量后,韦某东拿出一把东洋刀、两根钢管、一根木棍放到三轮摩托车上,并纠集覃某林、覃某园、覃某、蓝某纯、吴某行等十几人驾驶数辆摩托车赶往拉仁街,途中在拉仁中学附近停车找到十几根木棍,然后步行到拉仁街上找黄某程等人打架。黄某程则纠集被告人向某、陈某扬、唐某乐等人携带砍刀、钢管乘坐陈某伟驾驶的面包车赶往拉仁街转盘路口。凌晨2时许,双方在拉仁街转盘路口相遇,黄某程等人持砍刀、钢管冲向韦某东等人,韦某东一方持小刀、东洋刀、钢管、木棍与对方对打。在打斗过程中,韦某东一方不敌后一边逃跑一边将手中的钢管、木棍甩向对方。黄某程等人将对方打跑后,还将停在现场的一辆摩托车砸坏,然后乘坐陈某伟驾驶的面包车返回家。

此外,2015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覃某林、覃某等人共同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被都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覃某、覃某园、蓝某纯等人共同殴打被害人磨某,经都安县公安局治安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东、覃某林、覃某、覃某园、蓝某纯等19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韦某东、黄某程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东、覃某林、覃某、覃某园、蓝某纯具有恶势力性质,应依法严惩。法院根据被告人韦某东等19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地位和作用以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等之规定,对他们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及各界人士近百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2018年以来,都安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全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截至2019年2月,该院依法审理了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涉恶类案件37件118人,被告人均被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都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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