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他人储蓄卡牟利 男子领刑7个月

南宁晚报 2019-03-07 06: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罗利艳 何詠合) 韦某倒卖银行卡非法获利,使之流入不法分子手中,韦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韦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来自河池市都安县的韦某,从去年7月起,经常到网吧找一些闲散人员,让他们用自己的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办理储蓄卡,每张储蓄卡均绑定好一张手机卡。韦某出钱收购这些储蓄卡, 随后通过QQ群、微信群联系收购新开户储蓄卡的买家,谈好价格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或者银行转账进行交易,再用快递将储蓄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寄给买家。其中,带有U盾和捆绑了手机卡的储蓄卡收购价格为400元,出售价为600元,不带U盾只捆绑手机卡的储蓄卡收购价200元,出售价300元。

去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人民东路将韦某抓获,从他的包裹中查获18张储蓄卡及关联手机卡、U盾,之后还从其住处查获12张储蓄卡。

犯罪嫌疑人韦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收购、贩卖他人储蓄卡,并在案发时非法持有他人储蓄卡共计30张,其行为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去年9月29日,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去年12月25日,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其提起公诉。近日,韦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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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涉案银行卡等物品在被卖给收卡人后,经过层层加价,最终被诈骗、洗钱等犯罪团伙批量收购,用于通信诈骗、洗钱、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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