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离职后 多次回店盗窃财物

河池日报 2019-02-16 01:00 大字

都安讯都安瑶族自治县22岁女子韦某从美容院离职,在回店收拾尚未带走的物品时,趁机多次盗窃美容院员工的手机等财物。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韦某原系都安县城区一美容院员工,2017年11月12日,韦某从美容院离职。2017年12月12日20时许,韦某到美容院收拾尚未带走的物品时,趁店内无人之机,偷走美容院储物柜内被害人卢某的760元现金、银行卡、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和被害人黄某的400元现金。

2017年12月13日10时许,韦某为领取包裹,再次来到该美容院,趁被害人卢某不备,将卢某放在美容院柜台上的手机盗走。同日,韦某使用卢某的手机,将卢某支付宝账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的501元以第三方快捷支付方式转出,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2017年12月17日,韦某再次使用卢某的手机进行操作,对卢某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账户“提现”,把卢某支付宝账户内的5341.57元和微信钱包内的600元转到卢某的银行卡中,然后以第三方快捷支付方式转入自己的手机微信钱包内,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卢某被盗的手机价值1700元。

案发后,韦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卢某和黄某被盗的钱财。韦某取得被害人卢某的谅解。公安机关扣押了赃物手机一部,并发还给被害人卢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退赔被害人卢某、黄某的全部损失。在法庭上,被告人表示悔罪,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黄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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