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恨 酒后暴力踢踹、殴打多名儿童 东兰男子犯寻衅滋事罪领刑5年
韦某牙受审现场。 河池中院供图
南国早报河池讯(记者陆旺通讯员韦宇奎)东兰一男子酒后暴力踢踹、殴打多名儿童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本报7月18日11版曾作报道)。10月9日,东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处男子韦某牙犯寻衅滋事罪,处5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原告2.6万元。
经审查,7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韦某牙喝酒后,在东兰县东兰镇河堤路看见12岁女童牙某某推自行车经过。韦某牙抢夺牙某某的自行车未果,便用脚踹翻自行车后离开。
接着,在街上,韦某牙强行从一名家长怀中抢走1岁半的幼童郭某某并猛摔在地,致使郭某某左额骨骨折、左眼部软组织挫伤。
随后,韦某牙还用脚将街上一名7岁小孩尹某踹倒在地,致使尹某唇部软组织挫伤。此外,韦某牙看见5岁男童韦某某正在该县信用联社营业大厅内玩耍,就上前用脚踹韦某某的头部,并用脚踩韦某某头部数次。在信用联社职工和保安的制止下,韦某牙才罢手。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郭某某和韦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达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韦某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韦某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
因此,法院判被告人韦某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判韦某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耀各种经济损失2450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宸各种经济损失1500元。
为何不以故意伤害罪,而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10月10日,该案主办法官表示,寻衅滋事罪的特点是随意殴打他人,针对不特定对象;故意伤害罪是针对特定对象。被告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针对不同儿童、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并属累犯,故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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