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6600余万元税款及滞纳金 大化一公司状告区市两级税务机关

南国早报 2020-04-06 13:56 大字

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河池市税务局副局长、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出庭应诉。 法院供图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黄婧媛全惠宇

5年前,河池市税务局认定大化一家公司虚开发票虚增成本,且未清缴企业所得税,于是扣划该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6600余万元。该公司对此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被驳回后,便将河池市税务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及自治区税务局告上法院。4月2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因案情重大,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唐薇担任该案审判长。自治区税务局、河池市税务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据了解,2012年9月,广西大化大地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化糖业)与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糖业)签订《大化糖业资产收购合同》,约定农垦糖业以4.75亿元,收购大化糖业的全部资产,但不承担大化糖业的所有债务,其所负债务由大化糖业或其独资股东负责清偿。双方还约定,农垦糖业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收购款4亿元,其余7500万元在完成资产交割后两年内付清。

2015年5月,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大化糖业进行税务检查中认为,大化糖业虚开发票虚增成本,且未按期清缴企业所得税4289万余元。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大化糖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2311万余元。

此后,农垦糖业的应付款7500万元到大化糖业账户后,被河池市税务局冻结,扣划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6600余万元。大化糖业不服,遂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

就大化糖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事实等问题,当日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展开激辩,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6个多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主审法官认为,纳税争议案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税法遵从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有利于促进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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