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两业主状告同一开发商违约,一人一审败诉,另一人打赢官司 同类案件,同一法院为何不同判
判决书“打架”。 何定坚/作
奇事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实习生邓丽莹
巴马同一小区的两名业主,因开发商逾期多年不交房,分别将开发商告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开发商违约,但对于有关退房的约定,一份判决书认定无效,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另一份判决书则认为该约定有效,是业主放弃了退房权利,判业主败诉。同类案件,不同法官审理,判决结果为何大相径庭?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1这名业主败诉
法院认定退房约定有效,系业主自愿放弃权利
2012年4月,深圳的武先生看中了由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联邦伟业)开发的楼盘“印象巴马”。同年8月,武先生以22.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印象巴马”的一套精装修单间。双方约定,联邦伟业于2013年10月30日前交房。
到2019年初,联邦伟业仍未交房。2019年3月,武先生将联邦伟业告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返还其购房款等。
武先生称,由于联邦伟业迟迟不能交房,2018年10月22日,该公司售楼人员通过微信发送退房申请书给他,他填写后邮寄给联邦伟业,但该公司拒绝了他的退房申请。
联邦伟业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第91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要求,否则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退房权利”,武先生并未按约定期限提出退房申请。
法院认为,联邦伟业未按约定交房已违约。但联邦伟业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武先生在30日内未书面向该公司要求退房,超过了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视为自愿放弃退房权利。去年8月底,法院一审驳回了武先生的诉讼请求。
2另一业主胜诉
法院认定退房约定无效,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
同样是起诉联邦伟业违约,另一业主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孙先生也是深圳人,2015年1月,与联邦伟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9.48万元的价格购买“印象巴马”的两套单间,双方约定2015年8月31日前交房。2019年7月,因开发商所交房屋没有入户防盗门,孙先生拒收。今年1月7日,孙先生将联邦伟业告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对于双方补充协议中有关退房的约定,法院认为,该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对孙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综合各种因素,今年4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联邦伟业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3法律人士说法
判决书“打架”时有发生,地方法院尚无分歧解决机制
“两个案件的事实基本一致、法律关系一致,诉求基本一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审理,却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解。看似令人费解,但类似同类案件判决书‘打架’在现实中却时有发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覃茂江告诉记者,例如:一些“职业打假人”状告商家,提出高额索赔。有些法院会认为“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会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而有些法院则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普通消费者,是以此牟利,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不同法院、法官,对同一事实、法律关系的案件,理解、认定不同,可能会导致相关判决结果天壤之别。
覃律师告诉记者,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维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并于同年10月28日起正式施行。该《实施办法》旨在从审判机制上极力避免本级生效裁判之间发生法律适用分歧,并及时解决本级生效裁判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适用分歧。但该《实施办法》仅在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目前尚无此相应规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武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已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读者某先生稿酬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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