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疫情导致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可定失职罪

泸州日报 2020-02-19 09:03 大字

□ 本报记者 曾臻 方霞

案例回顾

2013年2月、3月,广西巴马县先后出现两名麻疹病患,巴马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黎某某先后两次接到疫情的汇报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还篡改病历资料、刻意隐瞒疫情。直到当年4月,疫情扩大后才着手防控救治工作,错过了疫情控制的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疫情蔓延扩散,造成500余人感染、1人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因瞒报疫情导致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将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日前,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陈刚结合案例,向记者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

记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有黎某某类似的行为,会被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陈刚:类似黎某某这种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不履职的表现是典型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部门人员应当怎样履职?

陈刚:疫情防控责任重于泰山。卫生防疫部门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只有早发现,早控制,才能有效防止疫情的蔓延和传播。不能掉以轻心,甚至失职渎职,否则就会带来灾难和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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