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支持 追讨佣金无果 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履约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王坚 高文姬)南宁某商贸公司接受某科技公司委托,帮忙引荐并促成一单设备采购生意,但双方因佣金问题产生矛盾。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合同纠纷案,商贸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佣金50万元的主张获法院支持。
2017年12月28日,商贸公司和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商贸公司接受科技公司委托,引荐科技公司和巴马县某局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确保款项依约顺利结算。若成功,商贸公司将获得130万元佣金。合同还约定,在首批货款到达科技公司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商贸公司50万元,剩余报酬在巴马县某局结清全部货款且最后一笔货款到达科技公司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商贸公司。
第二天,商贸公司成功促成科技公司与巴马县某局签订一份《专用设备项目采购合同》,科技公司向巴马县某局交付设备,巴马县某局分两期支付货款。科技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2019年4月先后向商贸公司转账支付佣金50万元、30万元。商贸公司追讨剩余的佣金无果,于今年7月5日将科技公司诉至兴宁区法院。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接受科技公司委托后,引荐科技公司与巴马县某局签下《设备采购合同》,商贸公司促成该合同项下货款顺利结算,已经履行了服务合同义务,可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科技公司尚欠50万元报酬未依约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最终,兴宁区法院依法判决科技公司向商贸公司支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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