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捡来车牌处罚又扣分

汉中日报 2020-06-18 08:47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陈维钦)洋县司机车某将捡来的车牌号挂在车后,交警巡查发现车牌号疑似为报废车辆车牌号。最终,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3款之规定,对车某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且B2型驾驶证一次记满12分。

6月10日10时28分,一辆号牌为陕AC***3的货车由西向东沿108国道向县城方向行驶,洋县交警大队集成指挥平台预警显示该车疑似报废车辆。随即,大队指挥中心迅速下达拦截指令,10时30分,大队巡查中队在108国道戚氏派出所门前路段成功将该车拦停。在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前牌和后牌不一致,前牌为黄色陕AC***3号大型车辆号牌,后牌为蓝色陕F6***0号小型车辆号牌。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陕AC***3号黄色号牌是用挂钩挂在前蓝色陕F6***0号牌上的。通过公安网核查及询问得知,该车为轻型自卸货车,原号牌为蓝色陕F6***0,黄色陕AC***3号牌原车已经报废。民警立即将驾驶人口头传唤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调查。原来,驾驶人车某为逃避摄像头抓拍,就把前不久捡来的陕AC***3号黄色号牌上装上了挂钩,车辆途经有摄像头的路段时,就将该号牌挂在车辆前号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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