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厂长被羁押2319天“强奸杀人案”发回14年没重审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赔“人身自由赔偿金”56万
????当事人强闯德
????国家赔偿决定书
记者 邢静涛 文/图
14年来,强闯德头顶上“强奸杀人案”的帽子至今没有摘掉。在奔波多年后的2016年11月9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强闯德下发了国家赔偿决定书。面对56万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强闯德却没有一丝欣慰。昨日,强闯德在接受《阳光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汉中中院的裁决已经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复议。
突来横祸涉嫌强奸关押7年
1995年11月6日,洋县工艺品厂原副厂长强闯德因涉嫌强奸被洋县公安局刑拘,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强闯德强奸、杀人一案,经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起诉。此前强闯德接受省内某媒体采访时回忆:“我对审讯我的警察说,‘你们找错人了,我可以肯定地给你们说,这案子不是我做的。\’”强闯德的申辩并没有说动审讯民警,只得到了“不是你,那你说是谁”的回复。从1995年11月6日被刑拘,直到2001年2月19日,时隔6年之后,汉中市中院才对强闯德强奸、杀人一案进行了一审。强闯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强闯德坚信自己的清白,一审判决后,他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强闯德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裁定撤销汉中中院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案发7年后的2002年3月12日,强闯德在被羁押2319天后被取保候审;2003年4月14日,洋县公安局下发《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峰回路转获国家赔偿56万元
2015年12月底事件出现了转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因符合“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等6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016年1月11日上午,强闯德和他的律师常敏安一同来到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书中提出四项请求:一是赔偿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17.7260万元;二是赔偿14年来的交通、住宿等费用14万元;三是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18.434万元;四是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前三项合计250.16万元)
今年11月9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但《国家赔偿决定书》上并未宣告强闯德无罪,而是提出无罪推定的说法。最后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赔偿强闯德561893.70元(强闯德共被羁押2319天,每天按242.30元赔偿)。而对于强闯德提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以及精神赔偿等要求,不予支持。
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常敏安律师在接受《阳光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赔偿案件是在刑事案件出现判决错误的前提条件下,对被侵害人身自由和权力的赔偿,而汉中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既没有宣布强闯德无罪却又给予赔偿,是否自相矛盾?常敏安说:“当事人已决定继续向省高院申请复议,继续主张要求精神赔偿以及交通、住宿费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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