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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三秦都市报 2015-11-24 08:13 大字

本报汉中讯(记者陈卫平)11月18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开公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朱某因拒不支付29名工人共计63万余元工资,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据悉,此案属汉中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的案件。

2012年8月,被告人朱某注册成立了西乡县宏顺石材厂并投产经营。期间,被告人先后雇了刘某、黄某、屈某等人在其石材厂做工。截至2014年6月,朱某共拖欠石材厂29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34780元。2014年6月底,被告人朱某逃匿。

2015年3月25日,西乡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了该厂工人的投诉后立案调查,并于同年4月17日在西乡县宏顺石材厂门口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责令朱某在5日内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期限届满,被告人朱某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将该案移送西乡县公安局。西乡县公安局立案后经网上追逃,于2015年6月底在广西省北海市火车站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归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提起公诉。

西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作为西乡县宏顺石材厂的实际控制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其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刑法》第276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朱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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