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尝苦果 积极赔偿获缓刑
明知无证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却心怀侥幸,驾驶无牌汽车载人上路,酿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不仅要支付死者和伤者的巨额经济赔偿,还受到了严肃的法律追究。
现年38岁的赵某家住宁强县大安镇,系汉中某公司员工。2013年9月11日17时50分,赵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低速载货汽车载乘本公司务工人员周某(男,56岁)、梁某(男,31岁)、唐某(男,50岁)由宁强县庙坝镇火地沟向庙坝镇方向行驶,18时许,车辆行至火地沟一转弯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翻入4.5米高山崖下的河沟中,造成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周某、梁某经勉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周某系交通事故致使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梁某系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唐某为轻伤。
事故发生后,宁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安中队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救助伤者、勘验现场和展开事故调查。
经调查认定,赵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车上路行驶,操作不当,致人死亡,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赵某赔偿两名死者亲属121万元,赔偿伤者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近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李力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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