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仨月换来一张“白条” 汉台法院开庭讨薪
【汉中一务工男子应聘某饭店做厨师,不料三个月后饭店倒闭,到手的工资变成一张“白条”。历经两年仍未讨要到手,直到法院介入受理,这笔工资才有了着落。】
2017年9月,男子何某某受聘到汉中某饭店做厨师,约定包食宿3500元/月工资。起初,饭店老板梁某某仅向他支付了部分工资,截至2017年12月中旬饭店停业,后续工资再无下落。
何某某多次催要剩余工资,老板梁某某给他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何某某工资6000元整,于2018年2月5日前付3000元,2018年2月20日付清。欠款人:梁某某,2018年1月30日。”后被告仅支付3000元工资。
2020年3月2日,汉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在原告向被告劳务结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视为对劳务工资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6000元,在此之后原告自认被告向其支付了3000元工资。被告未按承诺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工资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劳务工资3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限被告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劳务工资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寄语:合法的雇佣关系受法率保护,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报酬,拖欠工资要不得,何况做生意诚信很重要,失去诚信以后将寸步难行。通讯员 马小妮
退出合作生意 合伙人却不还款
【2018年11月,汉中女子贾某购买产品时与韩某某(男)认识,韩某某称其扩大经营某茶坊,邀请贾某某投资,贾某某先后分三次将2万元、3万元、1万元现金交于韩某某。后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遂于12月中旬提出退出,韩某某以各种理由未偿。贾某某无奈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9日,贾某某与韩某某汉中某公司经过前期磋商后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贾某某以现金5万元以及流动资金1万元投资汉中某公司旗下的某茶坊。协议签订后,贾某某支付投资款到韩某某账户,韩某某开具投资款收款收据。
2019年4月14日,韩某某写了张6万元的借条,5月10日在韩某某店里写出还款计划,约定从2019年6月开始,每月30日前将5000元钱打入贾某某账户,直至还清为止。
2019年6月、7月名贾某某先后收到韩某某各5000元还款,2019年8月底,韩某某以各种理由不还款。韩某某汉中某公司辩称:贾某某是和公司达成了一个投资协议,投资5万元,还另有1万的流动资金,投资合作期间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退资,退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庭审查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双方虽然对合作的相关事宜、权利义务进行了较明确的约定,约定合作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约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故在2019年1月1日合作期正式开始前,《合作协议》处于成立但未生效的状态,原告也未实际参与合作经营。在此前提下,原告对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作协议》享有退出的权利。
2019年12月24日,汉台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某某返还投资款5万元;驳回原告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亲兄弟明算账,合作关系更要将票据合同保存留档,一旦发生纠纷,证据齐全就责任明确。通讯员 樊娟
男子工地干活不慎摔伤 赔偿问题谈不拢
【男子在干活时不慎从4.5米高的棚顶摔下,造成九级和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男子与老板在损失赔偿事宜多次调解,因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起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
2011年3月,郑某某承包了某某工程,柯某某受雇在工地干活,每天工资130元。2011年8月14日9时40左右,柯某某在工地大棚上面搭瓦施工中,由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脚未站稳,不慎从4.5米高的棚顶摔下地面受伤。当即被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右耻骨上下支骨折;左斜肋部湿疹,住院做右耻骨上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治疗26天后出院回家休息治疗。
2012年6月20日,柯某某经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右耻骨上支骨折为9级伤残,右耻骨下支骨折为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评估5000元,后续治疗天数20日。
柯某某住院期间,其老板郑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及工资共计24340元后,两人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无果。柯某某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门诊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14821.6元。
双方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原告柯某某在施工中从棚顶不慎摔下受伤,身体受到伤害,被告作为雇主一方在施工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在从事棚顶搭瓦过程中,未采用应有的防护措施,脚未站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经举证、质证,原告的各项损失经合理计算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91539.00元。
根据双方的过错及责任大小,由原告按其责任自行负担20%,即:18307.80元;被告应按责任承担80%,即:73231.20元。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各项费用24340元,由原告按其责任自行负担20%,即4868元,被告应实际赔付原告68363.20元。
2012年12月20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由被告郑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柯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8363.2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原告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被告没尽到相应义务必须得负担起相应的责任,但原告疏忽大意也得自行承担责任。在户外工作中安全工作是第一,双方都不能大意,否则不好的结局双方都要承受。通讯员 偶洋
女网友以“裸聊”为诱饵 男子被骗3万余元
【在网上结识一名自愿可以“裸聊”的女网友,汉中男子谭某惊喜过望,以为天降“桃花运”的他却一步步跌入了对方设下的圈套……】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网络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谭某某,并称可以同谭某某视频裸聊,但需要支付500元的费用,谭某某同意。之后,徐某某加上谭某某的QQ,谭某某通过QQ转账向徐某某支付了500元,徐某某与谭某某裸聊一次。此后,徐某某通过QQ和微信继续和谭某某聊天,并表示可以长期和谭某某视频裸聊,需要向其支付1000元的费用,谭某某遂通过QQ向徐某某支付了l000元。
随后的时间里,徐某某分别以买衣服、买手机等理由,先后获取谭某某2899元转款和其出资购买的一部价值6899元的苹果X手机。不仅如此,为了获取更多钱财,徐某某谎称自己交房租、交纳购房首付款,骗取谭某某转款32900元后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退赔了辩护人谭某某经济损失32900元,取得被害人谭某某的谅解。
此案经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32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寄语:网络越来越便捷,网络交友却需要更加谨慎,现在骗子利用网络行骗的招数层出不穷,一不小心就会掉落入陷阱,人财两空。要抵住网络诱惑,不要随意转账,谨防诈骗。通讯员 王晶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 汉台区法院合办
拍案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新闻热线:0916-2128811
本期主持人 董蕙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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