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催收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请下列借款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立即到我联社及下属分支机构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担保人履行代偿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注:本公告清单中“借款余额”截止2019年6月30日,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币种均指人民币,单位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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