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首例“地沟油”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本报讯(记者 李荷)7月19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汉台区一火锅店使用“地沟油”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苏某亮(火锅店厨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明(实际经营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苏某亮、李某明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侯某利(工商注册个体经营户)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人苏某亮、李某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侯某利赔偿人民币21000元(已缴纳)。
经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亮、李某明为谋取利益,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进行回收过滤,制作成“地沟油”后,添加在火锅底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销售时间为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销售总金额为7549.5元,其中添加“地沟油”的火锅底料总计销售2100元。
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侯某利虽事前不知情,但作为个体经营户应承担附带公益诉讼赔偿责任。法院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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