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男子忽视法规无证醉驾致人亡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十一载

阳光报 2018-09-19 04:23 大字

阳光讯(记者 任军 通讯员 陈魏娜)今年2月12日晚9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朱某醉酒驾驶小轿车,在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超速行驶,先后与路边3辆汽车发生碰撞,致同车1人死亡及4辆车受损交通事故。2018年8月21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事发当晚,家住汉台区的朱某(男,45岁)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其陕FP51**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载着共同聚餐的杨某、郭某某和杨某某等3人,由东向西行驶至汉台区劳动西路汉水名城阅府门前路段时,超速行驶并偏离车道与路边停放的车辆擦碰后突然失控,又连续撞向路边停放的两辆小轿车后才停住。该事故造成朱某所驾车内乘坐人杨某(男,53岁)当场死亡,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鉴定肇事司机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90.72mg/100m1,属于严重醉酒状态,且朱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陕FP51**号小轿车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朱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朱某明知酒后无证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后在驾驶途中连续与停放在路边的3辆车发生碰撞,并致1人当场死亡,4车不同程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对朱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朱某留下悔恨的泪水,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交警二大队民警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驾驶机动车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安全文明出行。朋友亲人聚餐应相互提醒请勿酒驾,遇有酒驾可选择报警或拒绝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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