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20万元被起诉 为逃债躲避诉讼

华商报 2018-03-15 05:30 大字

女子借款20多万逾期未还,被告上法庭后,竟以躲避诉讼方式逃避债务,法院判决女子限期还清债务并支付利息。

2014年5月21日,汉中女子刘某向男子李某借款,双方协商一致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2%。同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刘某转款2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刘某未向李某偿还借款,李某催要还款时,刘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李某出具承诺一份,承诺在2015年6月21日前付10万元整、2015年7月30日前付10万元整、息按实际核算金额一次支付,张某以担保人名义在书面承诺上签字。2015年6月21日,刘某并未履行上述承诺,李某主张还款时,刘某、张某又作出新的承诺,之后双方仍未按新承诺进行。

李某催要还款无果,遂于2017年7月12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因被告刘某、张某去向不明、查无音信,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逾期后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刘某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该借款的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通过躲避诉讼的方式来达到躲避债务的方式是坚决不可取的,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通讯员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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