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发泄不满 砸碎公交车玻璃被判刑
汉中男子许某在朋友家喝醉酒后要求朋友将其送回城里,而朋友未遂其愿,许某觉得对方驳了自己的面子,为发泄情绪便拦下公交车将挡风玻璃击碎,许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10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15时许,许某在同村村民任某家喝醉后,要求任某将其送往汉台区,任某将其送至汉中市汉台区武乡镇车站后让其坐23路公交车自行回城,许某认为这是伤了自己的面子,为发泄情绪,许某将车牌号为陕F50363的23路公交车拦住,用手使劲拍打公交车前挡风玻璃,并将该车雨刮器掰坏。而许某见无人理睬自己,又后退几步,向公交车猛冲过去,用右拳猛砸该车挡风玻璃,导致公交车前挡风玻璃右下侧被砸碎,呈大面积放射形裂纹。
正当许某欲乘车逃离现场时,被这辆公交车司机衡某拦住,许某遂下车追打衡某,衡某见势赶忙躲进公交车内,许某又用路旁手机店门口的宣传旗杆从公交车门戳打对方,衡某关上公交车门后,旗杆被门夹住。许某见状便用脚猛踢公交车门,被周围群众劝解后,许某离开现场。
案发后,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23路公交车前档风玻璃及左侧雨刮器损坏价值为2451元。而在2016年7月11日,任某代被告人许某赔偿公交车前挡风玻璃维修款2700元。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酒后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许某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许某具有多次吸毒、携带管制器具等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
2017年2月21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通讯员 辛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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