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有风险证据不足被驳回
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举证不能,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李伟经其舅舅介绍与被告郑林杰相识。2014年5月,原告舅舅让原告借给被告2万元,原告于次日将2万元现金送到被告家中交给被告,被告口头承诺借期为2至3个月。被告在收到现金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今借到李伟现金贰万元,借条丢了也认。借钱人郑杰”后被告一直没还钱,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调解无法进行。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仅提供了借条的复印件,但借条上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与原、被告双方的姓名不一致,原告亦不能提供借据原件。且原告不能提供资金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借款原因、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此,原告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马小妮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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