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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车祸,保险公司追偿能获支持吗?

汉中日报 2017-07-13 10:27 大字

张某无证驾驶文某两轮摩托车将他人撞伤,车辆所有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保险公司向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追偿这笔赔款。近日,汉台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保险公司支付先行赔付的所有款项,被告文某对上述判定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5月,张某无证驾驶文某所有的摩托车在市区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李某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至该处时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后李某将该摩托车交强险承保人即张某、文某和摩托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8894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保险公司全面履行了判定义务。随后,该保险公司诉至本院,向张某、文某追偿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8943元。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张某无合法驾驶资格而驾驶文某所有的摩托车致李某受伤、保险公司依据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之事实均无异议。因张某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直接侵权人,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后向张某主张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文某未尽到审慎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张某并无驾驶资格而将自有的摩托车交给其驾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车主借车需谨慎。对于车主来讲,在借车的时候要确认对方持有有效的驾驶证,驾照类型符合驾驶的车型,否则一旦出现事故,车主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借车人来讲,除了要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之外,一定要谨慎驾驶。 (马小妮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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