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权利受保护,故意伤害要领刑!
只因行车途中险些碰撞,双方发生口角起纠纷,被告人黄某将被害人章某打伤。近日,汉台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4个月。
2016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黄某乘坐朋友林某驾驶的小轿车沿路行驶某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被害人章某所骑摩托车险些碰撞。双方发生口角,章某朝小轿车左前门踹一脚后,便骑摩托车向东驶离。林某驾车掉头追赶章某至汉台区一街道附近时,见章某将摩托车停在非机动车道,林某停了车,黄某下车后用随身携带的铁质伸缩甩棍击打章某面部、头部、腰部数下,致章某倒地。黄某与林某驾车逃离现场,章某被闻讯赶来的朋友送至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面部损伤致疤痕遗留、鼻骨粉碎性骨折均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黄某向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再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很多故意伤害案都是因为琐事一时冲动所引发,机动车与摩托车险些发生碰撞本来是值得庆幸的,摩托车驾驶员踹机动车一下并未造成损失,因一时气愤将摩托车驾驶员打伤实属不该。法官告诫广大市民,遇到纠纷一定要泰然处之,冷静对待,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合法途径申请相关部门解决,切莫一时冲动大打出手造成他人伤害并使自己受到刑罚。 (马小妮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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