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交车受伤获赔老人健康权受保障
七旬老人乘坐公交车受伤,随后将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汉台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合法损失。
原告李某在汉台区乘坐被告公交公司所有的公交车时,原告刚上车向座位移动时,该车辆已启动,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即送医院救治,经诊断:胸12腰1、3椎体骨折,李某胸腰脊柱损伤,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属实。被告公交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向原告李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的规定及两被告在共同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向原告理赔其各项损失。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车的运营管理方,应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乘坐公交车出行需增强安全意识,如有意外发生应选择适合的维权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马小妮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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