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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有害食品汉中3人获刑

三秦都市报 2016-11-04 00:00 大字

本报汉中讯(记者陈卫平)11月3日上午,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汉台区两家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郑某在自己经营的汉台区“郑记蜂蜜南瓜蛋糕店”制作蛋糕时,向原料内添加含铝泡打粉50克制作蛋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8月25日,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汉台区劳动西路“雅香包子店”生产的发糕抽样送检后发现,该店生产的发糕样品中铝残留量高达243.8mg/kg,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杨某夫妻二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3年,并都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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