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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添加屡教不改 俩作坊老板被判刑 食药部门组织食品企业接受警示教育

三秦都市报 2016-11-10 00:00 大字

日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该区郑记蜂蜜南瓜蛋糕店、聚春巷雅香包子店两家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三年。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服从判决,不上诉。

这两起案件是汉中市食药监管部门近期查办的,具有较强典型意义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被告人郑某,汉台区汉峰路郑记蜂蜜南瓜蛋糕店负责人,在接到食药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并签署了食品质量安全书面承诺,明知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在蛋糕制作过程添加含铝泡打粉,致其生产销售的蛋糕铝残留量超出国家强制标准限量值,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被告人某某、杨某某,汉台区劳动西路聚春巷雅香包子店经营者,该夫妻二人在接到食药监部门书面告知,明知含铝泡打粉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非法添加剂的情况下,为追求口感和卖相,枉顾国家禁令和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在其生产销售的发糕中非法使用含铝泡打粉,被汉中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检中查出。

法庭审理认为,上述两家食品小作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为由点及面对食品从业者进行震慑和警示作用,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汉中市、汉台区两级食药监管部门经与当地法院协商后,专门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及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从业人员110余人,参加此次公开宣判,“零距离”接受现场警示教育。

通过旁听法庭庭审和宣判,身临其境见证法律尊严,到场旁听的食品从业人员纷纷表示,一定引以为鉴,严守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

本报记者张亮通讯员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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