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谋私利非法采矿触刑律
近日,南郑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被告人杜某、王某、纪某为一己私利,在该区青史村汉江河段河滩地盗挖砂石,被查获。经审理,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3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9年2月份和3月份,由被告人杜某组织人员、设备,被告人王某、纪某提供资金支持,于夜间在青史村汉江河段“十天高速特大桥”河道上、下游禁采区域盗挖砂石,期间,多次被南郑区水利局江河管理站查获并处罚,3被告人仍累教不改,继续盗采砂石。经区水利局江河管理站报案,公安南郑分局分别将杜某、王某、纪某抓获归案。
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被告人杜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汉江河段河道保护范围内组织他人盗采砂石,价值15.39万元,且在一个月内两次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3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某、纪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杜某所采挖的砂石系盗采的情况下,采取预付资金等方式予以收购后售卖,价值8.82万元,其行为属杜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亦属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矿产资源是一国乃至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采挖矿产需要取得合法手续,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采挖范围内实施,非法采矿不仅损害了自然资源,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为一己私利对自然环境进行破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郑紫玥 马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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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南郑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