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男子违法猎杀野生动物 被罚栽树1700株

阳光报 2020-01-15 06:22 大字

阳光讯(记者 任军 文/图)近期,南郑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区人大也审议通过了《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该院用实际行动回报全区各界的关心支持,近日成功办理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案件,创出了公益诉讼新佳绩。

2016年,南郑区碑坝镇西河村村民鲁某某违法设置电网猎杀野生动物,先后猎杀野猪1头、小麂2只。其中小麂属于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共计6500元。

该院经过调查核实,认定鲁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林业部门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建议林业部门向鲁某某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林业部门认真落实检察建议要求,和鲁某某进行了多次协商,并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鲁某某于2020年4月在指定地域植树造林1700株,面积15亩,同时负责后期管理,确保树苗成活率达98%以上。

鲁某某植树造林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于支付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该院鉴于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已经获得有效救济,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并对后期执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

在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该院积极探索开展诉前赔偿协商工作,与损害人就公共利益损害赔偿在诉前审查阶段达成赔偿协议。

案件的成功办理在汉中尚属首例,对全市范围内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也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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