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扫黑除恶 南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本报讯(记者马黎见习记者甘泉)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刘某某、康某某、李某甲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刘某某、康某某、李某甲均系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某村村民。在该村移民搬迁安置工程施工过程中,5名被告人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先后4次采取封堵道路、阻拦施工等手段强行阻止工程施工,并不断向承建移民安置工程的建筑公司以及施工方施加压力,迫使施工方向其支付商品混凝土运输款。5名被告人向施工方强拿硬要商品混凝土运输款共计4.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5名被告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达到3次以上,扰乱了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康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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