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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 老太状告4儿女

华商报 2017-10-12 01:42 大字

汉中南郑区一位76岁老人刘某某养育了1子3女,如今年迈多病,却无人赡养。多次召开家庭会议商议赡养一事,却一直无果,老人便将4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老人状告4子女索要赡养费

刘某某诉称,她婚后养育一子三女,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自己现在年迈多病,无生活来源,现诉请:儿子李某甲每月给付她赡养费1000元,女儿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每月给付她赡养费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经查,原告刘某某与李某某于195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三女,长子李某甲、长女李某乙、次女李某丙、小女李某丁。1985年5月21日,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时李某丁尚未成年,判由李某某抚养,其余子女均已成年。由于父母离异,其子女均认为是其母的责任,刘某某与其子女感情相对淡漠,加之刘某某不顾子女反对,在农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让子女干农活,并与他人发生纠纷,引起子女反感。其子女均承担了部分抚养义务,但是与母亲感情交流较少。李某甲婚后生育一女,刘某某对此不满,导致其与李某甲夫妻矛盾加大,李某甲夫妻愤而将其女姓名改为其妻姓氏,母子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此外,刘某某退休于原某工厂,现月基本养老金二千余元,并有住房一套,在汉台区挂匾巷有门面房二间半可予出租、并在汉台区建国村购买小产权房一间改造为门面房对外出租。

子女认为自己尽到赡养义务

被告李某甲辩称,他是李家长子。当时家庭条件差,他12岁就割青草卖钱补贴家用,16岁参加工作,对家庭贡献最大、受苦最多,现在条件最差。他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母亲没事找事,在外面认很多干儿子干女儿,还承包土地搞农业园,让他干农活他也干了。他生了个女儿,名字随妻姓姓周,母亲对他意见很大。

被告李某乙辩称,她们家当时条件不好,父亲对她们照顾得多,母亲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好。作为子女,她们对待母亲虽然算不上很好,但也不算太差。她作为长女,付出的比较多。

被告李某丁辩称,她们家比较特殊,母亲现在把她们告上法庭自己也理解,家庭会开了多次也达不到母亲的要求,母亲既然起诉到法院,希望能解决此事。

被告李某丙未作答辩。

生活来源稳定

法院驳回刘某某诉求

汉台法院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让老年人度过一个愉快幸福的晚年,同时,还要考虑被赡养人有无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赡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本案原告刘某某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故本院将对本案赡养义务人在经济供养方面酌情予以考量。本案矛盾的焦点实质上是母亲与子女间的情感纠纷。

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规,2017年6月9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4子女每月分别给付原告刘某某生活费150元(从2017年7月始,每月15日前给付清结),原告刘某某若遇重大疾病,医疗费由四被告平均承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许多赡养案件其实都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纠纷,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父母和子女的共同努力。作为父母,应充分理解子女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不要干涉子女的家庭生活;作为子女,也应考虑父母以前生活的艰辛和抚养子女的不易,以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相互关爱之心共同营造和谐、温馨的大家庭。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让老年人度过幸福晚年。通讯员 王晶

拍案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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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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