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刘挺他酒后驾摩托摔伤致死老婆起诉同饮者被驳回明
漫画/刘挺
他酒后驾摩托摔伤致死 老婆起诉同饮者被驳回
明知饮酒,仍驾车夜间行驶,汉台男子高某醉驾摩托摔伤致死,交警认定属单方肇事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家属认为:共同饮酒人对高某因饮酒引发死亡负有责任,要求同饮者赔偿死者丧葬费、医院抢救治疗费共计16万元。
2014年12月16日上午,王某约高某等5人一起饮酒。中午1点左右,高某骑摩托从赵庄砖厂来到武家沟砖厂。下午3时左右,3人一同去了王某之前约定的餐馆。席间,6人喝了3瓶白酒,直到当天下午5点多席散,每人平均饮酒半斤。随后高某与另外两人一同步行回到武家沟砖厂喝茶,而王某及他的两个朋友滞留餐馆。高某在砖厂停留至晚8时左右,骑摩托回赵庄砖厂上夜班,行至宗营镇韩塘村一组路段终因饮酒导致摔倒在地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高某妻子遂起诉至法院,称高某因与被告共同饮酒引发死亡,按照共同饮酒引发伤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5个共同饮酒人对高某因共同饮酒引发死亡负有相应责任。要求同饮者赔偿丧葬费、医院抢救治疗费、人身伤亡损失费共计1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下午3时许,王某等6人均到酒馆就餐,期间6人共喝了3瓶白酒,无人劝酒。下午5时左右,高某在武家沟砖厂喝茶聊天休息至晚8时左右,骑摩托车回赵庄砖厂上夜班,途中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出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100ml,认定本次事故中当事人高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单方肇事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原告所带来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也应当同情,但高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没有证据证明高某在酒后离开前出现醉态,要求共同饮酒人对其承担义务,不符合客观实际,是对共同饮酒人责任的加重,也无法律依据。饮酒并不是导致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在被告没有过错,又无分担损失的责任,且在事发后又给予了原告一定补偿的情况下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亦不合乎情理,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汉台法院 姜晓玲 盛洁
随身携带断线钳 流窜犯4个月作案10起
南郑县福成镇男子朱某在福成、碑坝镇4个月连续作案10起,盗窃金额1.8万余元,近日,朱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15年5月19日,南郑县公安局碑坝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检查时,发现乘坐班车的朱某背包内装有断线钳,而朱某对此解释不清,结合近期辖区内采取剪锁扣等方式入室盗窃案高发的情况,便对其进行盘问,期间朱某交代了盗窃作案的事实。
2015年年初,朱某到南郑县福成镇程家坝村村民张某家里借钱,见张某家中无人,朱某盗走屋内现金1200元。
同年4月初,朱某来到福成镇程家坝村村民肖某家中,将房门上的螺丝卸下后进入室内,盗走卧室内存放的现金6500元。
同年4月22日,朱某来到南郑县福成镇梁堂村村民李某家中,用断线钳将李某房门锁扣剪开进入室内,盗走室内女士提包内现金5500元。
朱某随身携带断线钳,先后在福成镇程家坝村、碑坝镇梁堂村、朱家坝村、大西河村入户盗窃10起,盗窃的1.8万余元现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近日,朱某被南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南郑检察院任维平
拼装报废拖拉机酿事故 钱没省下反赔人10万余元
为图省钱拼装报废机动车上道行驶,不料却引发交通事故,自己因此承担了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10月22日,勉县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经法官调解,最终被告刘某自愿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10.43万余元。
2015年3月10日,刘某从一个废品收购站购买了一辆废旧“东方红”拖拉机头。3月25日17时30分,刘某将经过拼装的废旧拖拉机停放在公路边,该车占据路面1.4米,适逢赵某驾驶两轮摩托行至此处躲闪不及,与其拖拉机尾部相撞,导致赵某右股骨踝开放性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121天,花费医药费6.02万元。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勘验认定原告和被告负同等责任。
2015年8月17日,赵某被鉴定为右股骨踝开放性骨折,伤残等级为10级。
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4.85万余元。
因刘某购买的是报废机动车,无法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告将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后,刘某后悔莫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接受教训。经法院调解,最终刘某自愿赔偿赵某各项损失10.43万余元。
勉县法院黄一明
醉酒驾摩托摔伤 男子被拘1月罚千元
男子酒后骑摩托回家,醉酒状态下,操作不当倒地受伤被民警送医院救治,刚出院即被提起公诉。近日,洋县法院审理该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8月19日凌晨,家住洋县戚氏镇的吕某无证酒后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洋县谢窑公路魏家庙村2公里处,因醉酒驾驶摩托车操作不当致摩托车倒地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吕某被当地民警和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并对其体内血样进行了提取,经鉴定,其血液中酒 精 含 量 为 181.1mg/100ml。经认定,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达到181.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属单方交通事故,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和物质损失,被告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判处。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洋县法院 白麟趾 王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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