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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前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务中心城区单位奖励标准提高汉台区、开发区、南郑县对辖区单位再配套奖1万元

华商报 2015-08-13 23:13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王雨薇)近日,为加快全市燃煤锅炉拆改工作,汉中市政府出台通知,决定今年10月31日前,对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中心城区单位提高标准进行奖励。除原定奖励规定外,市级财政奖励每蒸吨将再增加2万元,汉台区、开发区、南郑县还会对辖区单位再配套奖励1万元。

市级财政奖励每蒸吨增加奖励2万元

为确保今年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如期完成,近日,汉中市政府根据7月7日全市燃煤锅炉拆改工作现场推进会议的精神,出台《对中心城区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单位进行奖励的通知》,决定对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中心城区单位提高标准进行奖励,逾期将不予奖励。

据介绍,此奖励是按原燃煤锅炉吨数,市级财政每蒸吨奖励2万元,汉台区、开发区、南郑县再配套奖励1万元。奖励根据各县区到期任务完成数,核实清楚后,下拨到相关县区财政,由县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兑付。

8月11日,华商报记者从汉中市环保局获悉,此奖励标准是在之前下发的《关于汉中市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奖补办法的通知》基础上针对限期完成的单位进行提高标准另行的奖励,原定奖励规定(按原燃煤锅炉吨数,20蒸吨以上省级财政每蒸吨奖励5万元,20蒸吨以下每蒸吨奖励4万元,市级财政每蒸吨奖励1万元,适用于今年10月31日前)继续有效执行。

虚报、谎报锅炉数据追究相关部门、当事人责任

同时,各县区政府应参照制订相应的财政奖励政策,鼓励和推动辖区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早日完成,要将拆改任务层层落实到镇村或办事处、居委会,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快拆改步伐。同时,规定燃煤锅炉拆改奖金必须专项用于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供热管网建设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励、锅炉站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只能将奖金用于燃煤锅炉拆改单位的奖励。

市县环保部门要对完成拆改任务的单位使用锅炉情况定期复查,建立燃煤锅炉拆改“后督查”机制,严肃查处虚报、谎报锅炉数据,拆改不彻底、改造后恢复使用燃煤等违法现象,及时报当地政府(管委会)组织拆除,收回相关奖补资金和奖金,并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金的,扣回相关奖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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