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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通报10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陕西日报 2015-07-10 22:0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董渺)7月7日,记者从汉中市纪委获悉,日前,汉中市纪委通报10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分别是:

1、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兴元中队队员陈刚公车私用案。2015年五一节假日期间,陈刚驾驶单位公车外出旅游,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汉中市综合执法局兴元中队研究决定,给予陈刚行政警告处分,责令作书面检查。

2、南郑县协税镇财政所干部苏新违反干部作风纪律要求案。2015年5月21日,苏新因私事向单位请假。下午,苏新办完事后应朋友之约在县城田园牧歌小区一麻将馆内打麻将,现场被县暗访组发现,苏新置各级作风纪律要求于不顾,顶风违纪,南郑县财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苏新警告处分。

3、略阳县西淮坝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史明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2014年1月13日晚,史明鉴等四人在略阳县帝豪餐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歌厅唱歌饮酒娱乐,消费645元,以略阳县西淮坝镇政府名义开具了发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略阳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史明鉴党内警告处分。

4、洋县华阳镇县坝村党支部书记徐平娃违规举办开业宴并收受礼金案。2015年4月26日,华阳镇县坝村党支部书记徐平娃家里农家乐开业,办酒席80桌,并接受亲戚、邻里、朋友等人礼金10500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洋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平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城固县科技局局长衡震违规发放津补贴案。2013年以来,在没有任何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城固县科技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以节假日加班、干部信息补助等名义,先后10次向干部职工发放各种补助、补贴共计30025元,城固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科技局局长衡震党内警告处分。

6、城固县公安局干警王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2014年10月,王茹带领刘某某等一行6人在安徽省合肥市查办某医药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期间,接受被调查企业吃请、参观旅游景点、赠送礼品等共产生费用15629元,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城固县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茹行政记过处分。

7、西乡县种子站站长周跃军违反八项规定案。周跃军身为县种子站党支部书记、站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借参加农高会之机,到旅游景点游览,所发生的费用5100元由相对服务对象承担,西乡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跃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8、汉台区七里办事处金华村支部书记张吉林贪污受贿案。2010年,张吉林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收取外来搬迁户贿赂2.6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9、镇巴县渔渡镇元坝村党支部书记王名学侵占他人惠农资金案。因丁德富全家长期居住在汉中,王名学长期帮忙丁德富保存一卡通存折,王名学将一卡通存折上的惠农资金领取后未及时交给丁德富,而是由王本人保存,从2007年至2013年共领取丁德富粮食综合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资金共计1961.88元,除垫资丁德富渔木路公路集资款700元,谭家沟组吊桥集资150元外,将其余1111.88元据为己有。王名学侵占他人惠民资金,造成恶劣影响,镇巴县渔渡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名学党内警告处分。

10、佛坪县袁家庄镇党政办公室原主任、民政助理员熊先琴贪污低保、高龄补助金案。熊先琴作为袁家庄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在负责申报、兑付民政补助专项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隐匿和转移支付的手段,将24416.40元的农村民政高龄、低保补助金据为己有,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佛坪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熊先琴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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