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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刘挺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

华商报 2015-07-16 17:44 大字

插图/刘挺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新闻热线:0916-2128811

主持人:记者杨兰

玻璃坠落砸伤路人

房屋使用人被判赔偿

2013年的4月6日,已过去两年多了,但对于现年53岁的四川人王某来说,回忆起那天的经历仍旧是触目惊心。

那一天下午3时许,王某在汉中汉台区天汉大道祥瑞步行街逛街时,步行街祥瑞太阳城413室的玻璃掉下来,将王某砸伤,王某当场因失血过多休克,被人送往3201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为中型颅脑外伤,左额叶脑挫裂伤;左额骨骨折;额部多发头皮挫裂伤;颜面部多发皮肤挫裂伤;右肩部软组织损伤。王某在3201医院住院38天后,于2013年5月14日出院。

2013年7月11日,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王某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8级伤残,后期瘢痕修复治疗费用评估为8000元。王某索要赔偿时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相互推卸责任。

无奈,王某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物业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汉台区天汉大道祥瑞太阳城413室房屋所有权人是李某。2012年11月12日,李某与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租赁期间为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被413室坠落的窗玻璃砸伤,其损害应得到赔偿。413室的房屋所有人为李某,但该房屋已出租,其实际使用人为陈某,其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陈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1093.1元。另外,案件受理费1182元,也由陈某承担。 汉台区人民法院 姜晓玲 王晶

堂弟吃席贪杯醉亡 设宴堂哥负赔偿之责

宴席上有人醉酒死亡,宴席组织者在法律上应负有赔偿义务,汉中市汉台区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真实的案例。堂哥何某宴请宾客,堂弟周某饮酒过量后死亡。为赔偿事宜,两亲戚翻脸闹上法庭。

2014年5月10日下午,何某在家中筹备酒席招待同事,途中路遇堂弟周某,便招呼其到家中玩。当日下午6时许,宾客到齐宴席开始。酒席上,周某与何某朋友举杯痛饮。一瓶白酒喝完后,宾客纷纷表示不能再饮酒了,其中还有人将酒瓶藏在桌下。之后,周某又从何某家别处找来酒自饮。当晚7时许,酩酊大醉的周某被何某送回家中休息。

次日凌晨3时许,周某母亲李某给周某盖被子时发现周某已没有了呼吸。李某立即拨打120急救,汉中市中心医院救护车到场后确认周某已经死亡。事发后,何某表示,招呼周某来家里耍是礼节,并没有招呼其到家里吃饭喝酒,是周某主动留下的,且宴席上没人给周某劝酒、灌酒。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除上述事实外,事发当天何某大多数时间都在厨房做菜,何某共饮酒4杯。事发后,何某垫付各项费用1.1万元。周某殁年32岁,未婚育,与其母李某共同生活。

何某在自家院内宴请宾客,作为宴请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法院遂判决:何某赔付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66236元(履行时应扣除何某已垫付的1.1万元)。

【判后答疑】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当然,饮酒者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障为主,其他人的善良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 汉台区人民法院 姜晓玲 王晶

几株菜苗被药死 打伤邻居赔3.7万

自家菜地里数株辣椒苗被邻居除草打农药时不慎药死,双方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一方竟持木棍将另一方打成重伤。2015年4月5日,南郑县农民熊某给自家菜地的蔬菜打农药除草剂时不慎将农药喷洒在隔壁邻居刘某家菜园的辣椒苗上。次日早上8时许,年近六旬的刘某准备给自己菜园的蔬菜洒水灌溉时发现数株辣椒苗枯萎死掉,刘某便到熊某家质问此事,双方发生口角,并撕扯起来。随后,刘某捡起路边一根木棍朝熊某身体左侧腰部击打,致熊某受伤住院。经南郑县人民医院诊断:熊某脾脏破裂,并进行手术摘除。经法医鉴定:熊某系外伤致脾脏破裂,已构成重伤。案发后,刘某家属积极赔偿熊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7000余元,熊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且刘某已积极赔偿熊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方谅解等量刑因素,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南郑县检察院贺豪

砍伤乡邻外逃19年 返回故乡被追刑责

19年前,南郑县村民张某和李某在街上发生冲突,张某一怒之下将李某砍成重伤,后张某外逃打工。近日,张某回到南郑,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1996年1月初的一天,张某挑了一担鸡准备去给自己的堂妹送满月礼,在街上遇到李某,李某想买张某的鸡,两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被路人劝开。数小时后,两人又在街上相遇,张某持菜刀朝李某左手臂、左手腕连砍数刀,致李某左上肢损伤。经南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左上肢损伤属重伤。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重新鉴定,2015年4月28日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左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李某左钩状骨骨折、月骨骨折治疗后为拾级伤残。

近日,张某回到南郑,南郑县人民法院以张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任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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