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生、王二丫、王煜超诉张玉芬、杨北凌名誉权纠纷案 因张玉芬、杨北凌未在天涯论坛等四家网络媒体刊登致歉信 根据王庆生、王二丫、王煜超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现将判决书

汉中日报 2021-04-15 10:13 大字

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9)陕0725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公民的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双方因张玉芬开办的未来教育学校学生王启恒无意损坏王庆生车辆及拖欠房租两个事件发生纠纷、冲突后,张玉芬心怀怨恨,伺机报复,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杨北凌在网络媒体上发帖、发布文章(包括图片),大量使用贬义词侮辱、诽谤、贬低王庆生、王二丫、王煜超的人格尊严,并编造、传播虚假事实毁损三人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张玉芬、杨北凌在网络媒体上发帖及发布文章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使用侮辱、诽谤、贬低他人人格尊严的词汇,编造、传播虚假事实,侵犯了王庆生、王二丫、王煜超的名誉权,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属违法行为;且其前述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是积极追求的,具有过错。本院依法认定张玉芬、杨北凌的行为构成对王庆生、王二丫、王煜超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张玉芬、杨北凌立即停止在天涯论坛等媒体上发表侵害王庆生、王二丫、王煜超名誉权的文章和图片,停止向新闻媒体部门发送上述链接,并立即删除已发布的文章、图片和链接;二、张玉芬、杨北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续十五天在天涯论坛、百度贴吧、汉中曝光、汉中头条上刊登经本院审查同意的恢复王庆生、王二丫、王煜超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致歉信。如张玉芬、杨北凌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张玉芬、杨北凌负担;三、张玉芬、杨北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王庆生、王二丫、王煜超各项损失合计58463元;四、驳回原告王庆生、王二丫、王煜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玉芬、杨北凌不服并提起上诉。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以(2020)陕07民终1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勉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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