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伤害罪获刑 又因涉毒再身陷囹圄

华商报 2020-12-24 01:46 大字

刘某非法持有毒品,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20年1月20日许,被告人刘某驾车途经勉县县城某酒店十字时,被安康铁路公安处勉县站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在其随身携带的一塑料瓶中查获65小包疑似毒品物;在其右侧裤兜内查获一小玻璃瓶内的疑似毒品物;在其上身左侧衣兜内查获装在某牌香烟外夹层的一小包疑似毒品物。

1月22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缉毒大队将以上查获疑似毒品可疑物进行精确称重,共计22.078克,后进行采样,送至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月4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汉台区公安分局送检刘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检材中检出二甲基砜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而在2013年10月17日,刘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法官寄语:持有毒品危害的不仅仅是自身,更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只要和毒品有关,伤害的不仅是自身,也是无数个家庭。因此,要坚决对毒品说不。远离毒品,从你我做起。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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