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三轮撞上货车 自己受伤 还被判拘役3个月
今年4月份,勉县男子成某驾驶三轮车与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自己受伤、两车受损。后经鉴定成某系醉驾,被交警认定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随后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4月10日晚上8时许,成某酒后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勉县老贾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肇事路段,与相对方向贾某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在路北车道内发生碰撞,致自己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意见为:成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送检的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5.46mg/100ml。
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5.46mg/100ml,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清结)
法官寄语: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多么通俗易懂的道理,可生活中总有人做不到,结果害人害己,酿事故后才追悔莫及。
通讯员 庄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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