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婚前房屋在婚后置换为新房如何继承?

陕西日报 2018-03-12 08:54 大字

本报记者马黎

【案情介绍】

2001年4月,王甲和前妻离婚时分得勉县第九冶金建设公司家属区48.05平方米房屋一套。2002年王甲和陈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王甲之子王乙、陈静之女陈洁随二人一起生活。2006年1月,陈静以王甲之妻名义、陈洁以王甲之女名义将户籍迁至王甲的户籍名下。2009年,王甲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1年王甲和陈静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初,九冶公司家属区进行棚户区改造,王甲以婚前48.05平方米旧房等面积置换购得“九冶新家园”小区77.98平方米房屋一套并入住,其中新增的29.93平方米按市场均价购买。2012年7月王甲向九冶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将置换后的新房户主更改为妻子陈静,但九冶公司一直未作出回复。2013年5月7日,陈静代王甲与九冶公司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补签了《九冶新城房屋置换安置搬迁协议》。九冶公司因棚户区改造工程没有整体竣工,尚未就修建的包含争议房屋在内的所有小区房屋向勉县房产管理局申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3月王甲因病去世,王甲的母亲江梅和王乙遂将陈静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九冶新家园”小区的房屋中王甲的遗产份额依法确认。案件审理中,陈洁向法院书面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继承王甲的遗产。

【争议焦点】

原告王乙和江梅认为,“九冶新家园”小区77.98平方米的房屋中,新增的29.93平方米为王甲和陈静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陈静所有,剩余一半是王甲的遗产。另外48.05平方米是王甲以婚前的个人房屋等面积置换而来,现原房屋已经消失,新房中的该48.05平方米也全部属于王甲的遗产。即“九冶新家园”小区77.98平方米房屋中的63.015平方米属于王甲的遗产。

被告陈静及第三人陈洁对原告关于房屋新增的29.93平方米的意见无异议,并认为置换前的48.05平方米虽属王甲个人所有,但在置换时王甲对其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财产整合,从而取得了77.98平方米房屋一套。王甲生前曾向九冶公司书面申请将置换新房的户主变更为妻子陈静,可以看出王甲对其个人财产进行了积极的处分,应视为王甲自愿将婚前个人房屋48.05平方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九冶新家园”小区77.98平方米房屋的一半应属陈静个人所有,剩余一半属于王甲的遗产。

【案件评析】

该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王甲向九冶公司提交变更户主申请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置换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

负责审理此案的勉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岢认为:2012年7月王甲向九冶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将新房的户主写成妻子陈静的名字,陈静认为这是王甲积极的处分行为,他自愿将婚前个人房屋面积48.05平方米在新置换的房屋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王甲提交申请的内容来看,其只是申请将户主变更为妻子陈静,并未明确表示要将其个人财产——原房屋面积48.05平方米在新房中全部或部分赠送给陈静,使其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而根据房地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和交易习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虽为夫妻共有,但在办理房产证时,一般登记一方为户主,另一方为共有人,不会写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故对夫妻共有的房屋,房产证无论登记为夫妻任何一方,并不会改变房屋的性质。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该房屋的产权主要应以房产证和附属资料为准,但九冶公司因棚户区改造工程没有整体竣工,没有就该新置换房屋向勉县房产管理局申报办理房产证,该房屋至今无房产证。九冶公司和勉县房产管理局未就是否同意王甲的申请作出回复,也未正式收集附属资料,王甲的申请是否符合拆迁安置规定和法律规定尚不明确。

故王甲的变更户主申请并不能达到陈静的证明目的,因此不能据此认定新置换房屋中的48.05平方米房屋为王甲和陈静的夫妻共同财产。

“置换”自古就有,也就是“以物易物”这种商品交易的最初形态,与当前常态化的商品交易形态相比,其省略了等价交换物即货币。房屋置换在当今社会中多出现在各地因征地、房屋改造等拆迁安置关系中。此案有两个买卖过程,一是将旧房出售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二是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新房。

2012年初,王甲对旧房进行的置换,虽然置换新房的财产来源既有王甲的个人财产也有夫妻双方共同存款,是对财产进行了整合,但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逐步修改,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更加侧重于保护夫妻中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无论形态如何发生改变仍应属于其个人所有。所以,置换房屋之后,新房中新增的29.93平方米,是王甲和陈静夫妻用共同存款补差价所购,该29.93平方米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各自出资多少均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王甲死亡后其中一半属陈静所有,剩余一半属于王甲的遗产。新房中的48.05平方米为王甲个人所有的旧房等面积置换而来,该部分面积应属于王甲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故新置换房屋虽为双方共有,但整体应属于按份共有。

综上,“九冶新家园”小区77.98平方米房屋,新增面积29.93平方米中的一半和置换的面积48.05平方米,共计63.015平方米属于王甲的遗产,剩余14.965平方米为陈静个人财产。

【判决结果】

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九冶新家园”小区房屋面积77.98平方米,原告王乙、江梅各占有份额18.59%,被告陈静占有份额44.23%,第三人陈洁占有份额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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