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徒游戏厅输2.7万元后检举揭发 经营者犯开设赌场罪获刑
勉县男子租来民房开设赌场,不料因一赌徒在自己赌场输掉27000元,赌场被这名赌徒报警揭发,案发后,赌场经营者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6年11月,高某以年租金5000元租用勉县勉阳镇东风社区二组两间民房。将1台扑克游戏机(每台有操作基本单元8个)、2台捕鱼游戏机(每台有操作基本单元6个)搬运至房间,进行赌博活动。由高某负责游戏厅的日常管理,于同年11月20日起开始营业,后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雇佣王某为该游戏厅的服务员。
开设游戏厅期间,参与赌博的人员来到游戏厅后,参赌人员交给服务员一定数量的现金,服务员现场给其游戏机操作台面充值相应的分值,然后参赌人员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通过捕鱼、翻扑克牌等方式与游戏机较量输赢,游戏机根据输赢情况冲减相应的分值,参赌人员赌博结束后,根据操作台面上的分值到服务员处兑换现金。
2016年11月27日21时至28日17时许,汉中男子朱某到该游戏厅的扑克机上进行赌博,累计输掉现金27000余元。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将所查获的游戏机送往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了鉴定。
经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被查获的电子游戏设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共3台20个操作基本单元。
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机为赌博工具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2017年7月17日,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对此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寄语:
开设赌场害人害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开设赌场作出适用法律界定说明,公民要知法守法,不做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事。
通讯员 庄淑娴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 汉台区法院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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