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还款起纠纷 他勒索金融公司业务员
分期网贷买回一部价值4900元的iPhone 6手机,交付定金1000元,其余3900元向某金融公司借款。后因与该公司业务代表认定的还款期限不一致,竟伙同好友采用暴力方法向孙某某强行勒索4100元并致其受伤。
近日,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张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牛家桥中段孙某经营的“电讯经营部”,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部价值4900元的iPhone 6手机。张某某支付购机款1000元后,向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借款3900元,并与该公司业务代表孙某某签订了分24期(24个月)还款的借款合同,月还款339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5日至2017年6月5日。
自2016年9月起,该公司多次向张某某催要还款,张某某核算后认为当时谈的是分12期还款,现在变成分24期还款,该责任应该由业务员孙某某承担。
2016年10月8日上午,张某某伙同肖某某和刘某到勉县城区找孙某某。张某某让朋友欧某以办理分期付款为由,骗孙某某来到一茶楼包间。下午,孙某某来到约定地点,肖某某持千斤顶、撬杠朝孙某某腿部殴打,后用拳头殴打数下,刘某也上前对孙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张某某以办理分期付款手机受到欺骗为由,威胁孙某某承担其损失,孙某某被迫同意。
孙某某电话求助同事向某和金某让其送钱,共计3300元交给肖某某,同时向某手机转账给刘某800元,刘某现场写了收条并加盖张某某公司印章交给孙某某,孙某某离开后随即报警。经勉县公安司法鉴定,孙某某因外伤致右下肢损伤构成轻微伤。
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肖某某和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向他人强行索要钱财人民币4100元,数额较大,三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某某系主犯,肖某某和刘某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因犯敲诈勒索罪,张某某和肖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法官点评】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是一起因民间借贷演变而来的刑事案件,却值得人们深思。被告人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却因不正当手段把自己引向了犯罪的深渊。
需要指出的是,另两位从犯仅仅是出于所谓的“哥们儿”义气,贸然行事,将自己送进了监狱。同时提醒那些有相关经历的人,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行使自己的权利来解决问题。通讯员 庄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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