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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土地补偿款90万元放贷 勉县俩村干部被判3年刑

华商报 2017-09-14 08:49 大字

插图/张永文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人民币90万元借贷给他人,谋取个人利益,勉县俩村干部获刑。

被告人马某林系勉县周家山镇团结社区11组组长兼团结社区监委会主任;被告人马某福系勉县周家山镇团结社区11组党小组组长。

经审理查明,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油脂公司)于2010年征用原周家山镇明星村1组(2015年改为团结社区11组)土地23.84亩。

合同签订后,春光油脂公司将土地款汇到了勉县周家山镇财政所。春光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提出,希望明星村1组把土地款借给他们公司使用。明星村1组组长即被告人马某林与党小组组长即被告人马某福及组民胡海生、邓自张等人商议后决定将明星村1组的土地款借给春光油脂公司,四人代表该组于2010年10月9日与春光油脂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20万元、利息为年息7%,借款期限一年,时任周家山镇明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赵贵元作为丙方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明星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

当日,周家山镇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向春光油脂公司开出了120万元的转账支票。2011年10月6日,经春光油脂公司与明星村1组组长马某林协商后,双方将合同借款期限延续至2013年10月9日,并约定利息为年息9%,双方在补充的延续条款上签字盖章,明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赵贵元作为丙方在补充的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明星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

2011年10月17日,马某林代表明星村1组从春光油脂公司取回本金30万元用于组上开支,剩余90万元继续借给春光油脂公司。2013年10月17日,借款合同到期后,马某林和马某福到春光油脂公司索要到期的明星村1组的90万元本金,春光油脂公司财务人员关健波经请示公司领导后,建议马某林和马某福继续将明星村1组的90万元借给春光油脂公司,年息按9%计算,同时承诺按年息1%给马某林和马某福支付感谢费,马某林和马某福商议后表示同意。

当日,马某林和马某福与春光油脂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三年,马某林、马某福在借款合同上签署了姓名。合同签订后,马某林拿着借款合同找时任明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黄飞在合同上签字,黄飞不同意签字且未给加盖村委会公章。

2014年10月19日,马某林到春光油脂公司索取利息,该公司财务人员纪小莉按照约定以本金的10%向马某林支付了利息,马某林将其中的5万元利息转为明星村1组的借款本金,将利息中9000元作为辛苦费据为己有,将剩余的31493.2元利息用于给组里村民支付租金和组里开支。事后,马某林向马某福告知了领取利息及9000元辛苦费的事,因马某福曾向马某林借款2000元,马某林未向马某福分这9000元钱。

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林、马某福在任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人民币90万元借贷给他人,谋取个人利益,数额较大且不退还,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终,马某林、马某福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对被告人马某林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依法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涉案资金9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通讯员 庄淑娴

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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