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 勉县4男子获刑
近日,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案件。
经勉县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宋某伟将其朋友的一辆摩托车交给被害人喻某杰的朋友刘某明让其帮忙买饭,刘某明驾车离开后未归还摩托车,宋某伟等人多次找刘某明未果。另外,喻某杰的朋友况某曾借用被告人张某的居民身份证购买了一部分期付款手机,因况某不能按期付款,张某担心影响自己的信誉便自己支付了欠款。况某又与史某、王苗苗有经济纠纷。后史某、张某、王苗苗多次联系查找况某也未果。史某、张某、宋某伟、王苗苗等人认为上述事情应当与喻某杰有关系,想通过喻某杰来找到刘某明、况某。
2016年10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史某、王苗苗、张某、宋某伟与韩玉霞等人在勉县城区吃火锅期间,电话联系正在勉县阜川镇的喻某杰,要求其到勉县城区一同寻找刘某明、况某。喻某杰表示凌晨才能出门。次日凌晨2时许,四被告人驾车到勉县阜川镇,以要求一同去找刘某明、况某为由将喻某杰带到勉县城区翠园小区王苗苗的租住房屋内。
进入房间后,史某、张某、宋某伟、王苗苗再次要求喻某杰立即联系况某、刘某明未果。在检查喻某杰的手机通讯记录时,发现喻某杰和刘某明、况某一直有联系,即认为被喻某杰所骗。王苗苗抓起凳子朝喻某杰身上殴打数下。宋某伟也抓起凳子朝喻某杰身上乱打。史某用拳头朝喻某杰头部打中一拳,并抓住喻某杰的头发将喻某杰摔倒在地。
喻某杰起身后,王苗苗逼迫其脱掉外套,仅剩一件T恤,指使史某、宋某伟从阳台取来几根竹条子对其实施殴打。后史某、宋某伟分别持竹条子朝喻某杰的背部等处进行抽打。期间,史某将数根竹条子抽断,又抽下自己的皮带继续朝喻某杰背部等处抽打。喻某杰向张某、王苗苗等人求救,张某未予理会并从宋某伟手中接过竹条子继续朝喻某杰身上抽打,朝喻某杰身上脚踏数下,并问喻某杰摩托车及欠款的事怎么办,“乞求”喻某杰找刘某明和况某。喻某杰担心挨打,请求王苗苗等人不要再殴打自己,愿意赔付摩托车的损失及况某的欠款。之后,喻某杰被四被告人关押在房间内,不允许其外出,逼迫其联系况某、找钱等。
次日上午8时许,喻某杰经联系得知况某正在勉县城区好又多超市后面的一个旅馆住宿,史某随即指使韩玉霞把喻某杰看管好。然后,被告人史某、张某、宋某伟、王苗苗持三把砍刀前去寻找况某。约半小时后,四人将况某强行带至王苗苗的租住房间内。王苗苗给史某10元钱让其到农贸市场购买了两把竹子扫把,后王苗苗、史某分别持竹条子对况某进行抽打。期间,王苗苗再次对喻某杰实施了殴打,要求其赔车找钱。当日16时许,喻某杰趁被告人睡觉之机逃离并报警。
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喻某杰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张某、宋某伟、王苗苗的亲属分别代其给被害人喻某杰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喻某杰对四被告人的谅解。
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张某、宋某伟、王苗苗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从重处罚。
最终,被告人史某、张某、王苗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被告人宋某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通讯员 庄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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