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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 勉县男子获刑两年半

华商报 2016-07-12 19:26 大字

勉县44岁的男子何某,趁归还手机之际,欲强行与本村一女子发生关系,因身体原因强奸未遂。近日,何某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5年4月8日晚8时许,何某来到同村尹某家,归还前日强行从尹某处拿走的手机。当晚10时许,尹某催促何某离开,何某反而坐到尹某身边,伸出自己的右手抚摸尹某胸部。尹某用手挡了一下不让何某摸,然后站起来准备离开厨房。何某强行抓住尹某的胳膊将其按倒在地面上,用手按住尹某挣扎的双手,强行将尹某的裤子和内裤脱掉。尹某躺在地上一边哭一边用脚蹬何某进行反抗,期间尹某胸部和手臂被何某抓伤。何某欲强行发生关系时,因身体原因未果。事后何某驾驶摩托车离开。

被告人何某辩称尹某开始是自愿的,只是在中途他问尹某是不是还与其他人有关系,尹某觉得伤心,不愿再与他发生性关系,就反抗,他在抓尹某的手时抓伤了尹某的胸部,他将尹某的两只手按住,尹某就用脚蹬他的腿,后尹某喊腰痛,他就停下了,因此他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常雇用被害人尹某为其做农活。2015年4月7日晚,何某带着谷种到尹某家让尹某帮忙捂谷种,尹某称自己已经在付某处干活,不同意再给何某干活,同时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给付某,何某即拿过尹某的手机打电话给付某,后将尹某的手机拿走。次日晚8时左右,何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尹某家归还手机,当时尹某在自家厨房处理何某前一天带来的谷种,二人即在厨房中闲聊。当日22时许,尹某催促何某离开,何某没有离开之意,尹某就坐在厨房的木墩上,何某见状亦坐到尹某身边,伸手抚摸尹某胸部。尹某用手挡了一下,何某仍然用手抚摸尹某胸部,尹某就未再反抗。后尹某起身准备离开厨房时,何某抓住尹某的胳膊将其按倒在地上,并用手按住尹某挣扎的双手,强行将尹某的裤子和内裤脱掉。尹某躺在地上一边哭一边用脚蹬被告人何某,期间尹某的胸部和手臂被何某抓伤。何某拉开自己的裤子拉链,欲行不轨,因尹某一直反抗,强奸未遂。事后何某驾驶摩托车离开。次日,何某到尹某打工处找到尹某并与尹某发生冲突,尹某即报警。2015年4月13日,何某被勉县公安局抓获。

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何某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因遭被害人反抗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

故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勉县检察院 庄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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