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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受贿9万元原汉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王邦学获刑6年

华商报 2015-08-06 23:23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曾春)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原汉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王邦学,在职期间受贿9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一审被判受贿获刑10年 王邦学提出上诉

王邦学,男,2007年5月至案发前任汉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道路运输市场管理、运政执法、行政许可、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2014年7月3日,因涉嫌受贿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汉中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受贿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汉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王邦学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邦学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邦学自2007年5月任汉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在任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5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终审认定部分所得不属受贿 判处有期徒刑6年

汉中中院认为,上诉人王邦学身为汉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王邦学所犯罪名成立。其指控上诉人王邦学收受他人贿赂10.5万元的事实,经查,王邦学收受陈军(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汉中百仕达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小明(汉中军明运输有限公司、汉中百仕达运输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蒋俊伟(勉县大众公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共计9万元的事实应予认定;其指控上诉人王邦学收受陈军1万元的事实,经查,该1万元是陈军在王邦学之妻患重病住院期间,用于看望病人而送给王邦学的,且无具体请托事项,综合考虑送钱的起因、地点、数额以及病人所患重病并危及生命的特殊情形,陈军所送1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王邦学收受唐小静(勉县大众公交公司股东)5000元的事实,经查,该5000元是唐小静在2013年春节前以拜年名义所送,并无具体请托事项,且唐小静之子考上大学时,上诉人王邦学送给唐小静5000元,该事实有唐小静当庭证言证实,与上诉人王邦学供述相印证,该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故上诉人王邦学的受贿数额应认定为9万元。

上诉人王邦学身为汉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收受其所管理的企业人员陈军、唐小静1.5万元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相关纪律规定,是违纪行为,涉案款项依法应由相关部门予以没收。

汉中中院对王邦学收受的赃款10.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并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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