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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租车诈骗30余万3男子获刑

华商报 2015-05-14 07:27 大字

为满足挥霍需要,2013年底至2014年4月中旬,勉县男子付某邀约朋友赵某、刘某共同实施诈骗,以租车后伪造相关证件并抵押借钱的方式,先后诈骗三十余万。案发后,三人主动投案自首。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三人作出刑罚。

2013年接近尾声之际,勉县男子付某却一筹莫展。原来 在这辞旧迎新之时,付某囊中羞涩,毫无一点积蓄。付某计划从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后,以自己的名字给租赁的车辆伪造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然后将冒充为自己所有的车辆抵押给他人,诈骗他人钱财用于还款、挥霍。

2014年1月1日,付某从汉中某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通过小广告联系上制作假证件朱某,伪造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2014年1月2日,付某在汉台区铺镇一休闲会所内,将该车抵押给朋友杨某,向杨某借款42000元,约定利息8000元,付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借款50000元的借条。骗取的现金由付某挥霍。

到手的现金很快被付某挥霍得一干二净。2014年2月下旬,付某决定故伎重操,并邀约朋友刘某、赵某共同实施诈骗。2014年2月24日,赵某从汉中某租车公司租赁一辆银灰色轿车。两日后,赵某将车抵押给董某,骗取董某60000元现金,三人将该笔钱挥霍一空后,商议以刘某母亲住院为由向董某借钱,2014年3月27日,刘某向董某借款28000元。2014年2月28日,赵某从汉中某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轿车,以同样方式将车抵押给董某,诈骗其10万元现金。2014年3月11日,赵某以做生意为由,再次诈骗董某10000元现金。

2014年3月13日,三人再次租车并抵押给朋友胡某,向胡某借款8万元。骗取现金三人挥霍。此后,三人多次以租车借钱的方式诈骗了杨某10000元现金,诈骗何某40000元现金。诈骗荣某36400现金。

案发后,三人陆续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将伪造假证的朱某抓获。破案后三人租赁用于抵押诈骗的车辆均已返还租赁公司和租车人。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付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车抵押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其中付某累计骗取406400元现金,刘某、赵某累计骗取364400元现金,构成诈骗罪。朱某伪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伪造居民身份证,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遂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并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没收伪造的车辆行驶证五本、车辆登记证六本、身份证一本。责令刘某、付某、赵某向董某、胡某、何某等人退赔借款。

汉台区人民法院 姜晓玲 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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