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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特大电信诈骗案宣判涉案434万5人获刑

西安商报 2017-03-14 06:04 大字
本报讯(张瑶记者吴铭)3月10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特大“电信诈骗案”在略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甲等分别被判处十三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1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5名被告人经共同商谋,于2015年8月注册成立“鸿利”皮包公司,在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电话推荐股票的方式,从中骗取股民的钱财。其中,黄某甲负责给股民推荐股票,黄某乙在网上购买股民信息及电话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通过网络平台虚构“鸿利”公司的名义,向股民群发推荐股票的信息并预留电话号码。二人还介绍多人入伙,共同参与诈骗活动。黄某丙、黄某丁等人充当“话务员”,负责与回拨电话的股民进一步联系,以能透露股票内幕信息为诱饵,以交纳盈利分红、佣金等方式骗取股民钱财,在短短1年多时间里,合计骗得434万余元。

法庭上,5名被告人表示当庭认罪,第一被告人黄某甲表示特别后悔,在案发后已经将部分赃款主动退回。公诉机关认为,此案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目前国家在重点打击电信诈骗,应该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黄某丙、黄某丁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鸿利”公司向股民推荐股票、虚拟投资项目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3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遂以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黄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黄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姚某犯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5名被告人均认罪服法,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害人也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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