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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超车起纠纷 俩小伙打伤对方被判刑

华商报 2016-05-17 15:10 大字

漫画/张永文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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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王亮

两青年因怀疑他人超车时辱骂自己,便心生不满驾车追逐、拦截,逼停后又殴打司机致人轻伤。2016年5月10日,城固县法院以被告人付温、刘洋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10个月,并宣告缓刑。

2014年12月28日19时左右,被告人付温和刘洋各驾驶一辆轿车,先后从城固县二里镇向汉中方向行驶。此时,黎委驾驶自己的出租车在两名被告人的轿车后面同向行驶。行驶过程中,黎委多次鸣笛欲超车未能成功,当行驶至黄岗村时,黎委的出租车超过两名被告人的车辆。在黎委超过付温轿车时,付温透过车窗玻璃看见黎委在说话,以为黎委在辱骂他。

付温便驾车追逐黎委将其出租车逼停,付温、黎委下车后发生争执并撕扯在一起,付温用拳头朝黎委头部、面部击打。被告人刘洋停车后见状,即上前用脚踢黎委并用拳头击打黎委头部和面部。黎委见两个人打他,便趁机挣脱开跑到自己的出租车跟前从后备箱取出一根木棒。付温见状,即从自己的车内取出一根长约110cm的钢管追打黎委,致其头部受伤出血倒在地上。二被告人见状即逃离现场。

黎委受伤后即拨打110报警。城固县公安局二里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黎委送往城固县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颞部头皮裂伤;左枕部头皮血肿;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钝性外力致黎委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侧头部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次日,二被告人到城固县二里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温、刘洋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无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城固法院 袁青锋

为争房产他与继母对簿公堂

李先生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关于房屋的归属,在子女和再婚妻子间引发了一场诉讼。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继承纠纷案,驳回了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小李的生父李先生,和前妻张女士在小李不满10岁时协议离婚,并约定集资房归男方,房屋继承权归孩子。但后来李先生与白女士再婚,将该房产正式赠与白女士并自书赠与协议。2014年5月,李先生因病去世。原告认为,亲生父母离婚的协议书经汉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确认并归档保存,系父母离婚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房产继承部分的约定系遗嘱,自己应继承房产。被继承人李先生突发疾病死亡,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原告继承其房产。于是原告小李以请求继承房产为由,将白女士诉至法院。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所立遗嘱应是本人独立之真实意思表示,非因外力强加下之判断。原告小李的父母在离婚时协议“财产继承权归孩子”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遗嘱的法律属性,不具遗嘱效力。且李先生生前已将讼争房产赠与被告李女士,讼争房产不在遗产范围,故对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继承法》第3条、第16条、第17条之规定,驳回了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继承法》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李先生与前妻离婚时的约定不具备遗嘱效力,李先生生前所做赠与协议,应视为其对离婚时协议内容的撤销。故原告以遗嘱为由要求继承该房产于法无据。汉台法院 偶洋 王晶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重操旧业“二进宫”

男子曾因非法行医误诊,致一儿童不幸意外死亡,自己被判刑入狱,然而出狱后,该男子竟重操旧业。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张某曾给一孩子看病打针时过敏致其意外死亡,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刑满释放后,张某不思悔改,2015年2月,张某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在其家中私开诊所从事诊疗活动。2015年4月洋县卫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到现场检查时发现,张某仍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情况下继续开展诊疗活动。2015年6月,洋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其仍未停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之前因非法行医被判有期徒刑,减刑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非法行医,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洋县法院 张荣琴 王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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