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涉案摩托车没收3年后又陷肇事逃逸案肇事者是谁,交警侦破陷入困境
监控画面显示,一男子曾驾驶这辆摩托车
涉案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逃逸
城固县一辆杀人案的涉案摩托车,按法律程序应被汉中市中级法院作为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却在3年后流入社会造成交通肇事。其中蹊跷,让近日遭遇交通肇事逃逸的受害者及其家人不得其解,也让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洋县交警疑惑。
男生被撞骨折
司机扔下摩托车跑了
2015年10月18日下午,14岁的洋县中学生小军(化名)约同学一起游玩。当他骑着电动车行驶在梨园大道经过一处十字路口时,旁边一辆摩托车转弯与他相撞,肇事司机扔下摩托车后逃跑。事故造成小军左腿髌骨骨折,胫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已过去近三个月,小军虽然出院,但依然无法下床。
1月13日,在洋县县城的家里,小军仍在卧床静养。他的父亲王先生介绍,事故发生到现在,已经花费近2万元,因为肇事司机逃逸,医药费一直是自己垫付。
事故发生数天后,王先生到洋县交警大队询问案件进展时,交警告诉他:撞伤小军的肇事车辆属于涉案车辆,从调查的信息看应该已被汉中中院依法没收,他们需要找到车辆出处才能找到肇事司机,但是中院不配合。“到现在为止已经过去三个月了,因为没有找到肇事司机,交警一直无法破案。”王先生说,为了早日找到肇事司机,他自己也曾6次到汉中中院询问,均未得到答复。
洋县交警:三次找汉中中院均无答复
1月13日上午,洋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庞磊表示,肇事车辆确为一辆涉案车辆,因为驾驶员逃逸,要找到驾驶员,必须要找到车辆出处。为此,他们曾三次到汉中中院要求调取有关信息,中院均未提供,他们也很无奈。
办案民警介绍,他们查询肇事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等相关信息后发现,肇事摩托车属于涉案被扣车辆,车主为郑某。2012年,城固县曾发生一起杀人案,郑某犯故意杀人罪被汉中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时,作为涉案工具的摩托车,被汉中中院依法没收。
民警介绍说,为查明逃逸案中摩托车的信息,他们找到当时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官李潜泽,被告知案件审理时摩托车并未移交。随后,民警找到办理此案的城固警方,后者表示摩托车已移交,是三个人用三轮车送到汉中中院的,并有人证。随后,洋县办案民警又两次找到汉中中院,均未得到答复。
“已被没收的作案车辆,是怎么到社会上的?只要有文字性的说明,我们就可以通过这个渠道找到现在拥有这辆车的人,进而找到肇事者。”洋县交警队民警说,因为汉中中院不能提供这些信息,肇事逃逸案侦破也陷入困境。
双方说法
汉中中院法官:
调出档案 里面没有摩托车的记录
1月13下午,参与审理2012年城固杀人案的汉中中院法官李潜泽称,当时办案机关并未将摩托车随案移交,车到底在哪里,如何流入社会的,自己并不清楚。
据汉中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10月23日,郑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汉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12月14日,郑某被汉中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书同时显示:“对作案工具陕FY9345嘉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李潜泽称,当时这桩案件确实是他参与审理的,“涉案车辆应当是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该没收没收,该销毁销毁,至于判决书上写的依法予以没收,只是一个交代,判决书是这样表述,应当由谁没收,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李潜泽说。
据李潜泽介绍,去年10月18日洋县那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洋县交警曾到他,他们也积极配合,因为办案时间较长,他们把档案调出来,让办案民警查阅,但里面没有关于这辆摩托车的记录。
城固县公安局民警:
租用一辆三轮将摩托送到中院 有证人
昨日下午,城固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11月22日,他们曾用三轮车将作案摩托车送到汉中中院。
“摩托车绝对不可能在我们这里!”城固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一队队长陈建军肯定地说,“当时案件移送城固县检察院起诉时,作案工具摩托车暂放在城固县公安局。当年11月22日,汉中中院法官李潜泽通知我们把摩托车送到汉中中院。当天早上,我和另外一名民警,租用一辆三轮车,我们三人将作案摩托车送到汉中中院。”陈建军说,当时到了中院,打电话联系后李潜泽从办公楼下来之后到了门口,“他当时要求我们把摩托车放到汉中中院平房靠着右手的地方,我们就把摩托车从三轮车上抬下来,就给他放到了平房。是我们两个警察还有一个骑三轮车的人,亲手送到汉中中院交给李潜泽的。”陈建军说,当时李潜泽还给他们出具了收据,虽然收据目前找不到了,但是当时运送摩托车的两民警和三轮车主都在,可以相互印证送摩托车到汉中中院的经过。
“洋县交警来调查以后,我找到相关的办案民警,核对相关手续,对整本案卷进行了复查,判决书上写了两句话,作案工具摩托车收集在案,依法没收。”陈建军说,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利进行没收。
当年参与运送涉案摩托车的邓师傅证实,2012年11月22日上午,城固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两位民警租用了他的三轮车,运送一辆涉案摩托车前往汉中中院,“我和两位民警当时一起把摩托车搬进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警给了120块钱运费。”
律师观点
如果是非法渠道流入社会
相关公职人员涉嫌渎职
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敏安表示,刑事案件的相关财物,只有法院才能决定是否没收,或者查清案情是否发还给有关当事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没有权利决定是否没收,他们只能决定暂时扣押、随案移交,朝上走到法院最终做出决定,这就是涉案财产的处理程序。
常敏安律师介绍,被依法没收的财物有两种方式可以流入社会,一种是返还当事人、另一种是上交国库经过正当渠道进行拍卖。“如果是经过正规拍卖程序,那法院应该提供现在摩托车所有权人;如果没有经过正当渠道流入社会,那么当年做出没收决定并看管摩托车的公职工作人员如何解释?”常敏安表示,这辆摩托车目前还涉及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查出摩托车的去向和流出渠道成为案件的关键。“如果涉案摩托车真的是从非法渠道流出,那相关公职人员可能涉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犯罪行为,理应追究法律责任。”华商报记者 王亮 袁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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