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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宫”仍恶习不改 又伸贼手获重刑

华商报 2015-08-06 23:23 大字

从2011年第一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李某因犯盗窃罪已入狱三次。每次出狱后李某都不思悔改“重操旧业”。2014年10月李某刑满释放后,又连续盗窃十余起,被抓获后,李某第4次进了班房。

现年28岁的李某,是城固县崔家山镇人。2014年10月李某刑满释放后,在城固县城一网吧当网管,三次牢狱生活,并没有让李某洗心革面,李某仍旧每天游手好闲,企图不劳而获。

2014年12月9日早上7时许,李某窜至城固县崔家山镇崔家山村一农户家,发现租住在二楼的住户周某房门没有反锁,便开门入户,盗窃周某放在客厅手提包内的现金1260元。随后,李某又窜至同村的丁某家,发现租住在二楼的肖某房门没有锁,推门入户,盗窃室内价值2330元的苹果平板电脑一台。

随后的日子,李某每天都在各大街小巷“巡查”,发现有房门没锁的住户,便推门入户,手机、钱包、首饰、电脑等全不放过。盗窃后,李某将现金挥霍,电脑、首饰等均以低价售出。

2015年2月1日凌晨1时许,李某窜至城固县崔家山镇一小区时,发现一户房门没有锁,遂推门入户,进入西成高铁项目部员工赵某宿舍,盗窃时被赵某当场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短短两月时间,李某共盗窃十次,其中未遂一次。共盗得财物及现金共26285元,销赃得款15957元(包括所盗现金)全部挥霍。

另查明,2011年4月20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7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2月再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两个月内,多次入户盗窃,盗窃财物总价值26285元,情节严重,构成了盗窃罪。且李某刑满释放后又犯盗窃罪,属累犯,应从严惩处,遂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城固县人民法院 袁青峰 贾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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